成都:144平米以上以及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不再实施公证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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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8月28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商品住房现房销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同时,为提高企业商品房销售效率,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自8月29日起,取得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不再实施公证摇号。
《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明确扩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范围,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的房源;以及取得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不再实施公证摇号。《补充通知》还优化了无房居民家庭认定标准,购房家庭中至少有一名登记购房人符合成都住房限购政策,且购房家庭在成都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为无房居民家庭。
《关于支持商品住房现房销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表示,住建、金融、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研究制定信贷、税费、不动产登记等支持政策,鼓励现房销售。
根据《通知》,销售条件需要满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且完成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完成申请楼栋所在施工许可证所载建设内容和规划核实内容,完成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项目“所见即所得、款清即交房”;承诺在销售阶段不设置抵押;现房销售最低规模为栋。
在价格申报方面,对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履约协议)等未约定清水销售价格、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按不高于周边“双限地”限价水平申报清水销售价格。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通知》表示,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陪同购房人或其委托人查验意向购买房屋现状及基础设施设备、相关公共设施等情况,查验情况在合同中进行确认。
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之日即可交付商品住房。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现房销售备案信息和不利因素。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付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发现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等不履行承诺情况的,依法依规处置,并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监管联动,及时收集相关部门对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监督检查情况,同时将住建部门发现的问题线索推送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成都住建局还出台《关于优化商品房销售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商品住房项目可按栋办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进行建设,属地监管部门须加强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监管,依法依规对逾期项目进行处置。开发企业可根据报规报建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成品住宅装修信息备案的楼栋范围,在完成每批次预售房源最多的样板间装修后,可一次性办理相应范围内全部楼栋成品住宅装修信息备案。
成都还将完善网签备案管理。除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定向销售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购买的商品住房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成住建发〔2020〕187号)规定的条件办理网签备案注销和变更业务。进一步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效能,利用实人认证、电子签名等技术,推广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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