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符合条件的人才最高可申请人才购房补贴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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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11月6日,浙江省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A类人才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2.B类人才120万元;C类人才90万元;D类人才60万元;E类人才50万元;F类人才25万元;G类人才10万元。购房补贴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补贴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购房时应距法定退休年龄(特定领域人才放宽至70周岁)3年以上,并承诺购房当月起服务期满3年(36个月)。
首笔补贴申请时,人才按照“择一、不重复”原则选择享受人才房票或购房补贴,申请人才房票的,首笔补贴按购房补贴总额的70%核发,申请购房补贴的,首笔补贴按购房补贴总额的50%核发。人才在购房后服务期满3年可申请剩余部分补贴。其中人才房票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未使用的不再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购房后申请购房补贴。
人才在海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个税)满6个月(不含补缴)可申请人才房票,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抵扣首付款。未使用人才房票的人才可在购房后服务期满1年后申请首笔购房补贴。其中入选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应在获得首笔项目资助后,方可申请人才房票或购房补贴。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人才应满足约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满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对其已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宅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购房后如出现人才服务期未满3年或购房未满3年房产上市交易等情况的,购房补贴根据服务期月数按比例享受,多于可享受部分补贴金额须退还。服务期内一旦出现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的,即视为服务期未满。可享受的购房补贴金额=购房补贴金额/36个月×实际服务月数。
根据办法,符合海宁人才分层分类目录的部分A-G类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经认定纳入省人才库或经海宁推荐申报入选国家、省级人才计划的C类及以上人才。
2.D类人才:省“万人计划”及省级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领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领军人才;“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先锋型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拔尖人才(除嘉兴巧匠外);“星耀南湖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及A类及以上团队的核心成员、拔尖人才(除嘉兴巧匠外);经浙江省核发具有首席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
3.E类人才:“潮城英才”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骨干型团队负责人、嘉兴巧匠;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技人才;经浙江省核发具有特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博士研究生;潮乡特支Ⅰ类人才。
4.F类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技人才;海宁首席工匠;经浙江省核发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硕士研究生;潮乡特支Ⅱ类人才。
5.G类人才:35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技人才;经浙江省核发具有技师资格职业(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潮乡特支Ⅲ类人才;海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上述G类人才仅限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可享受购房补贴,其中2019年起首次引进(2019年前在海宁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毕业前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不计算在内)且引进时距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可不受新建商品住宅限制。
以上涉及人才计划的须经海宁推荐申报入选,涉及外籍人才的外国来华工作许可证须经海宁申报签发,涉及团队核心成员的须为第1、2位核心成员。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均须为海宁用人单位。涉及人才分层分类目录中各相当层次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统一认定。
申请购房补贴的适用条件包括:1.海宁用人单位全职引进或培育,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政级次在海宁市范围内,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海宁国库。
全职引进或培育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全职在海宁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在海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下同);②在海宁依法缴纳个税的各级领军人才及外籍人才;③其他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全职引进或培育的情况。
2.在海宁首次购买商品住宅且为名下首套(在海宁无其他住宅房产网签或不动产登记记录),产权人仅为人才本人或夫妻双方共有。
3.购房时间不早于引进或培育时间(以社会保险或个税缴纳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日期为准(含已撤销的网签记录),购买非新建商品住宅的以不动产权证取得日期为准。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房改房等已享受海宁其他政策性住房优惠的不在人才购房补贴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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