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鼓励开展房车居联动促进消费,购新房公积金可支付首付款

搜狐焦点淮安 2023-09-14 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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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据安徽省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淮北市住建局印发《进一步促进房…

来源:澎湃新闻

9月13日,据安徽省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淮北市住建局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共计六大方面25条措施。

在有效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加快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住房贷款实行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

同时,支持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周转。鼓励企业团购人才公寓、员工宿舍,并给予一定的用地等指标倾斜。支持房地产企业对用人用工单位开展集体团购活动。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以上等),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85%。

此外,实行多样化回迁安置。对城区及工矿区需要拆迁安置的群众,可通过购买新建商品房、货币化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有效扩展房地产需求。

《通知》提出,促进新建和二手住房市场联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盘活存量房方面,探索通过合作、收购等方式将库存商业用房改造成为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社区大食堂等社会福利用房。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房源用于保障性住房,加大人才保障房供给。

此外,鼓励开展房车居联动促进消费系列活动。在市城区开展购房即享消费券活动,以房产、汽车、家电、家居等为抓手,综合稳定房产、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商品消费。

《通知》还提到,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优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简化贷款办理流程。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10%-20%。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后与其他缴存人享有同等贷款政策。

以下为政策全文: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0日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因城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有效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加快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住房贷款实行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淮北监管分局)

2、支持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周转。鼓励企业团购人才公寓、员工宿舍,并给予一定的用地等指标倾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持房地产企业对用人用工单位开展集体团购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以上等),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85%。(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实行多样化回迁安置。对城区及工矿区需要拆迁安置的群众,可通过购买新建商品房、货币化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有效扩展房地产需求。(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促进新建和二手住房市场联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盘活存量房。探索通过合作、收购等方式将库存商业用房改造成为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社区大食堂等社会福利用房。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房源用于保障性住房,加大人才保障房供给。(责任单位:县区政府、高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鼓励开展房车居联动促进消费系列活动。在市城区开展购房即享消费券活动,以房产、汽车、家电、家居等为抓手,综合稳定房产、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商品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区政府、高新区)

二、推动居住品质提升

7、促进房地产开发与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深度融合。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推动城市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统筹街区成片改造,促进房地产与新业态融合发展。支持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城市开发建设运营,发挥投资与建设、设计、施工及运营综合优势,培育城市综合运营商。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城市升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贷款产品,根据特定区域、特定领域构造投融资项目包,为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区政府、高新区)

8、推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融合发展。提升房地产业带动力,支持建筑业企业深度参与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支持引导具有融资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以投资、融资、建设、营运的模式参与城市更新、综合片区开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时给予支持。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多元化发展,推动建设“好房子”,打造“好物业”,满足市场高品质住宅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区政府、高新区)

9、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加大低密度、高品质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智慧等高品质住宅,打造未来社区,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提档升级。打造高品质住宅的房地产企业可自主确定销售备案均价,“一房一价”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进一步优化车位车库销售审批手续。允许地下停车位、车库与地上房屋同步申请上市销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区政府、高新区)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1、支持房地产企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区分房地产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依据行业诚信评价以及项目运营情况等,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贷款。各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试点,实行资金封闭管理,给予降低贷款利率、 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淮北监管分局)

12、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原则,自主协商存量融资展期。至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房地产融资,可在原规定基础上多展期1年。到期贷款已经展期的,再次展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调整还款计划,依法合规对房地产贷款的期限、还本计划、计息周期等作出相应调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淮北监管分局)

13、贯彻落实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政策。采取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商业银行向优质房企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对已出让并按合同约定缴清出让金的房地产用地,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住建部门在收到银行保函后高效办理,及时释放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北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分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4、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优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简化贷款办理流程。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10%-20%。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后与其他缴存人享有同等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建设条件

15、加强商品房土地精准供应。科学有序组织土地供应,按照“稳供需、重平衡、控总量”的原则,自主、灵活把握出让规模和供地节奏,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格,稳定区域地价,完善路网、景观、学校等各类配套,实现地块优质出让,促进土地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商品住宅建设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优化房地产功能布局。优化学校布局,保障老城区教育资源,引进市外优质资源,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进新区。(责任单位:县区政府、高新区、市教育局)优化商业布局,完善小区配套商业中心,发展特色商业中心。针对人均商业面积过高,主城区商业面积供大于求的现状,探索小型商业街模式。完善生活配套,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规划建设小区购物中心,提升小区宜居水平,兼顾“保民生”与“提品质”两个核心目标。(责任单位:县区政府、高新区、市商务局)

五、优化行业服务管理

17、有条件调整工程建设节点拨付比例提前拨付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项目交付确需支付必要的工程款、材料款等情形的,虽不满足拨付节点条件,但经属地政府审核提出意见建议,住建部门可以调整建设工作节点拨付比例提前拨付预售资金。为防控项目风险,企业须将价值拨付金额两倍的项目可售房屋(房屋价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备案价格计算)网签预告登记至属地平台公司名下完成备案后,住建部门方可调整工程建设节点拨付比例提前释放对应监管资金。项目重点监管资金达到监管账户应留存额度后,住建部门可取消预告登记备案手续,允许企业自行销售。企业后续建设资金不能满足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经住建部门和属地政府研判存有逾期交付风险的,则企业须无条件配合属地政府将上述备案房源依法变现保障项目建设交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区政府、高新区)

18、多项目房企市域范围内监管资金统筹核算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有多个开发住宅项目的,其按照项目整体核算产生的一般监管资金在优先满足本项目资金需求前提下,应当支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其他风险商品房项目。在项目完成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优先将该项目剩余监管资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其他风险商品房“保交楼”项目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区政府、高新区)

19、提优审批效率。允许开发企业通过承诺等方式提前开展场地平整、地质勘探和方案审查等前期工作,推行“拿地即开工”。拟出让住宅用地周边的道路、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为实现企业“拿地即可开工”提供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县区政府、高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优化土地出让竞买。开发企业报名参加住宅用地招拍挂出让竞买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支付。探索在原有以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的基础上,增加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开发企业成功竞得出让宗地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北监管分局、市税务局)

21、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期限办理,每个项目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22、提升登记办证服务。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缴税登记直办网点建设,实施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交房即办证”;深化不动产交易、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激发存量房市场活力,带动新建商品房改善性需求增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北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3、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强化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管理,中介费或佣金实行明码标价。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的反垄断监管执法力度,严禁操纵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信用评价等工作,促进中介市场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24、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市场氛围。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放心租房。严格依法依规处置违规房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合法合规经营的房地产企业权益,对“房闹”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持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25、加强舆论引导。加强自媒体、房产经纪机构等引导力度,与宏观经济、区域发展等成效宣传有机结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方正确看待房地产形势趋势,着力提振房地产投资信心和消费预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区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濉溪县可参照执行。现行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国家和省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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