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今年四季度购买住房可按合同总价配送1万至3万元消费券

搜狐焦点淮安 2023-11-14 0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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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3年第四季度购房消费券11月14日开始报名申领,包括家电消费券、家具消费券、装修装饰消费券,活动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通知》还明…

来源:澎湃新闻

11月13日,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3年第四季度购房消费券11月14日开始报名申领,包括家电消费券、家具消费券、装修装饰消费券,活动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

通知显示,消费券申领对象包括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购买宁波市六区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者购买二手住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办理纳税以及不动产登记的个人。

本次购房消费券包括3个券种:家电消费券(资金总额2000万元)、家具消费券、装修装饰消费券(资金总额1500万元,均为数字人民币)。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申请的消费券总金额超过消费券资金安排总额,将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消费券发放人员名单。消费券为满1000元减500元的抵扣券,可叠加使用。

第1轮报名时间为11月14日,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发放对象为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购房的符合条件的购房者。

第2轮报名时间为2024年1月份,具体时间待定,发放对象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房的符合条件的购房者。

活动按合同房屋总价配送消费券。其中,房屋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可申领1万元;房屋总价200万-300万元(含)的可申领1.5万元;房屋总价300万-400万元(含)的可申领2万元;房屋总价400万-500万元(含)的可申领2.5万元;房屋总价超过500万元的可申领3万元。

领取的购房消费券有效期截至2024年2月29日,逾期则不能使用。

消费券须在规定时限内使用,不得直接兑换现金、不设找兑;为防止撤销商品住宅合同套取消费券行为,房屋交易管理平台将在购房人领取消费券时锁定房源直至交付。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消费券一并返还,已使用的,按已使用消费券票面金额返还现金。

今年9月,宁波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取消限制性购房政策支持居民家庭的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停止执行限购政策规定。

同时,调整住房限售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停止执行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规定。支持“买新卖旧”,出售现有住房用于购买改善型住房的,现有住房停止执行上市交易限制年限规定。

在首付比例方面,新政之前,限购范围内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二套住房个人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限购圈外,首套住房最低首付20%,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此次新政发布后,不再区分“限购”,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统一为不低于20%和30%。

此外,宁波也跟进执行“认房不认贷”。《通知》还明确,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